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2.负责对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与监察工作,指导全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优抚、安置政策,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区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区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级、市级、区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调拨、分配、管理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和防灾减灾宣传活动,指导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自然灾害保险工作。
5.牵头拟订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6.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7.负责本区各级行政区域划分、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地名管理和楼门牌设置工作。
8.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导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9.指导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审核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10.负责全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11.指导全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老区建设相关事务,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省、市、区老区扶建项目资金,负责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区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
12.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3.指导翔安区民政社会事务中心办理本区山美水库移民的有关民政事务。
14.负责全区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我区老龄工作。
15.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